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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西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陽西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西府〔2024〕13號

發(fā)布日期:2024-10-11 09:29:53   來源:陽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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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zhèn)(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縣府直屬各單位:

  《陽西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已經縣政府黨組會議、九屆106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司法局反映。



陽西縣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陽西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果,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陽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陽西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重要規(guī)劃;

  (三)制定開發(fā)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qū)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財政政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guī)定。執(zhí)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貫徹意見轉發(fā)上級文件所作出的決定、縣政府人事任免決定和制定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不適用本規(guī)定。

  縣政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縣實際,確定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縣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實行動態(tài)管理,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原確定程序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條  縣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縣委的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fā)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縣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原則,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條  縣府辦負責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統籌協調;縣司法局負責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調研起草、征集意見、論證評估和決策執(zhí)行等工作。

  第七條  縣財政局應當對開展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八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jiān)督,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于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jiān)督,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九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決策事項的執(zhí)行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zhí)行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陽西建設考評和縣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作為法治政府建設年度督察(依法行政考評)的內容。

  第十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中關于保密和信息公開的規(guī)定。


第二章  決策編制程序

第一節(jié)  決策起草

  第十一條  縣府辦、縣司法局負責每年的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工作。由縣司法局負責代擬稿,縣府辦印發(fā)通知,向各鎮(zhèn)(區(qū))政府(管委會)、縣級各單位收集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

  各鎮(zhèn)(區(qū))各單位根據本規(guī)定第三條所列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結合省、市重點決策部署、縣年度重點工作安排和本單位職能,提出本年度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依據;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相關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縣政府、縣級各職能部門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可以只提出事項名稱、法律法規(guī)依據和主要理由,由相關職能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縣府辦、縣司法局應對征集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進行研究論證,結合省、市重要決策部署、縣重點工作安排等實際情況,共同對各鎮(zhèn)各單位報送的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進行研究篩選,經縣委、縣政府同意后,制定印發(fā)本年度《陽西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并在縣政府網站公布。

  決策承辦單位一般應由決策事項建議單位擔任。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由決策事項建議單位提出牽頭和協辦單位報縣政府確定。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調研起草、征集意見、評估論證等工作。

  列入《陽西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事項應當嚴格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序。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起草專業(yè)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的,應當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范圍、工作質量要求、費用及支付方式、雙方主要權利義務、成果歸屬等內容。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guī)、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huán)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huán)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第十四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縣政府有關部門、鎮(zhèn)(區(qū))政府(管委會)等單位職責,或者與其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并作出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不予采納的具體理由和依據。

  決策承辦單位與相關單位意見存在分歧的,應主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縣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以及具體理由和依據。

  有關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并對不同方案的優(yōu)劣進行說明。

  第十五條  擬訂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yè)發(fā)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guī)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六條  涉及信用措施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信用措施審查機制的要求,征求縣發(fā)改局的意見。


第二節(jié)  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特定群體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書面征求意見、聽證會、座談會、實地調研、社會調查、網絡平臺互動、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形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應當征求公眾意見而未征求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的意見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與企業(yè)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yè)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決策前通過座談會、實地調研、問卷調查、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充分聽取相關企業(yè)和行業(yè)協會、商會的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經濟社會發(fā)展全局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廣泛征求意見,注重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第十九條  縣政府應當加強公眾參與網絡平臺建設,集中發(fā)布信息、征求意見、反饋情況,并通過社交媒體、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途徑拓展公眾參與渠道,增強與社會公眾的交流互動,支持決策承辦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草案說明應當包括:

  (一)決策的必要性等基本情況介紹;

  (二)決策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依據;

  (三)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情況;

  (四)主要內容說明;

  (五)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政策問答、舉例說明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具體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guī)定》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應當舉行聽證會而未舉行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第二十二條  以座談會、社會調查、網絡平臺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對社會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并通過電話、書面、網絡等適當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


第三節(jié)  專家論證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yè)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開展咨詢論證,并做好專家論證的支持與保障工作,按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咨詢費。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專業(yè)機構論證,可以采取召開論證會、書面咨詢意見、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第二十六條  選擇專家、專業(yè)機構,應當堅持專業(yè)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yè)機構,不得選擇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yè)機構。

  第二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yè)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專家論證具體程序按照省、市、縣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召開專家論證會應當如實記錄專家提出的意見,形成專家論證記錄。

  第二十八條  專家、專業(yè)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有專家署名、專業(yè)機構蓋章。

  第二十九條 專家、專業(yè)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決策事項進行論證:

  (一)決策的必要性、科學性和可行性,決策是否符合實際,出臺時機和執(zhí)行條件是否成熟;

  (二)決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實施對公共服務、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生態(tài)環(huán)境、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資源開發(fā)利用和保護、財政收支、安全生產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影響及風險分析;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家論證的基本情況;

  (二)專家的主要意見;

  (三)意見研究采納及修改情況和理由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專業(yè)機構提出的咨詢論證意見和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對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應當進行專家咨詢論證而未進行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第三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使用上級行政機關的專家?guī)欤话銘斣趯<規(guī)熘谐槿<易稍儯珜<規(guī)觳荒軡M足條件或者情況特殊的,可由決策承辦單位自行選擇。


第四節(jié)  風險評估

  第三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縣政府指定的有關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開展環(huán)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按照相關規(guī)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評估方法和評估依據;

  (三)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四)決策可能引發(fā)的風險;

  (五)風險評估結論和相應建議;

  (六)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第三十五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應當進行風險評估而未進行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且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仍不能將風險降低至可控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jié)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前,應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研究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

  經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后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送請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合法性審查提出傾向性意見要求。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未經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縣政府討論。

  第三十七條  合法性審查的具體工作按照《陽西縣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縣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整、補充或者說明,并將決策草案及縣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一并報送縣政府審定。提交縣政府后,發(fā)現仍需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的,由縣府辦結合修改涉及的內容,決定是否再次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節(jié)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縣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請示;

  (二)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履行決策啟動時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決策程序的材料,主要包括相關單位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提供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材料;

  (六)決策事項涉及信用措施的,應當按照信用措施審查機制的要求,同時提供縣發(fā)改局的意見;

  (七)決策承辦單位事先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材料;

  (八)縣司法局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

  (九)政策解讀材料;

  (十)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

  縣府辦在辦文過程中應當嚴把決策程序關,確保重大行政決策遵循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必經程序。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縣府辦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及時補齊或作退件處理。

  第四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四十一條  縣府辦認為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提交縣政府討論決定的,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報縣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后,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決定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認為不能提交討論決定的,按程序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第四十二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決策承辦單位、縣司法局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單位負責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列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就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fā)表意見;未發(fā)表意見的,視為同意。經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列席人員也可以發(fā)表意見。縣政府主要領導最后發(fā)表意見,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作出決定。縣政府主要領導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四十四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在出臺前應當由縣政府黨組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規(guī)定向縣委請示報告。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在出臺前應當按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guī)定》等規(guī)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四十五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后,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縣府辦應當及時通過縣政府網站等途徑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同步組織開展解讀,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圍繞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闡釋政策,及時發(fā)布權威解讀。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fā)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四章 決策執(zhí)行與決策后評估

  第四十六條  縣政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zhí)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zhí)行單位”)。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zhí)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執(zhí)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執(zhí)行效果。應當制定決策執(zhí)行方案,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員、工作標準及具體進度要求等事項,并對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自查,每半年向縣政府報告決策執(zhí)行情況。

  第四十七條  縣府辦應當按照縣政府部署要求,統籌做好決策執(zhí)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

  有權機關在對重大行政決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時,發(fā)現決策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反饋,提出改進建議,并督促決策執(zhí)行單位整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zhí)行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縣政府或者決策執(zhí)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八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zhí)行。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重大行政決策執(zhí)行中發(fā)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履行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等相關法定程序;情況緊急的,縣政府主要領導可以先決定中止執(zhí)行,但是必須記錄在案,并于事后在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決策承辦或者決策執(zhí)行等相關單位承擔評估具體工作(以下簡稱“評估單位”):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縣政府認為有必要。

  評估單位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托專家、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受委托評估機構”)開展決策后評估,但不得委托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yè)機構和社會組織進行評估。

  對于實施周期較長的重大行政決策,評估單位或者受委托評估機構可以開展階段性決策后評估。

  第五十條  決策后評估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開展,形成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報告。

  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評估單位的要求,提供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協助做好決策后評估工作。

  第五十一條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報告關于完善有關配套制度、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予重視并認真研究處理。


第五章 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

  第五十三條  縣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在決策全過程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其他單位應當及時整理在參與或者協辦有關工作過程中形成的記錄、材料,統一移交決策承辦單位歸檔。

  第五十四條  縣府辦會同縣司法局統籌、協調有關單位落實重大行政決策記錄工作,會同縣檔案局指導、監(jiān)督有關單位履行重大行政決策材料歸檔、檔案管理職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guī)定減免責任。

  第五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

  第五十七條  決策執(zhí)行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對縣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以及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決定,拒不執(zhí)行、推諉執(zhí)行或者拖延執(zhí)行的;

  (二)執(zhí)行中發(fā)現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漏報的。

  第五十八條  受委托的專家、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違反職業(yè)道德或者本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有關人員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各鎮(zhèn)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規(guī)定,制定完善本地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縣府直屬各單位作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也可參照本規(guī)定制定完善本單位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陽西縣人民政府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西府〔2012〕55號)、《陽西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西府〔2012〕57號)同時廢止。